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2430

扬州市职业大学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1.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按上级党委通知精神统一确定,或者由校党委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市委同意。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实行民主集中制,执行相关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七)执行校党委决议,推进事业发展的尽职履职方面情况。

(八)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所制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整改情况。

第七条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安排在第四季度。具体召开时间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学校二级党组织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学校党委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检、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剖析整改。

第九条民主生活会一般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会后工作三个阶段。具体包括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和发言提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上报会议情况等主要环节。

  1. 会前准备

第十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明确对会前、会上、会后等各环节工作做出安排,并提前10日上报审核。校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二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议方案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校党委组织部在5日内将审核意见回复。

第十一条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和会议要求等,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采取集中研讨、个人自学等方式,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制度,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采取座谈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以及网络征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和师生员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岗位和分管联系的工作,深入基层和师生员工听取意见建议,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三条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涉及到领导班子的,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原汁原味向本人反馈。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在个人发言提纲中和民主生活会时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做到“四必谈”,即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和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本人所在党支部党员代表必谈。同时,要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约谈。谈心谈话应坚持一对一、面对面,既谈工作问题也谈思想问题,既谈自身差距也提醒对方不足。

每位领导干部至少要给班子其他成员提出1条以上有内容、有质量的批评意见。

第十五条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经集体研究形成;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对个人有关报告事项以及群众反映、纪委反馈、巡察反馈、诫勉谈话等问题做出说明。

校党委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经党委书记审核把关同意后,在召开会议前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党总支书记审核把关同意后,在召开会议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1. 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民主生活会由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主持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由主持人开始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从外单位调入且任现职不满2个月的班子成员,可只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不开展相互批评;因故缺席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并委托班子的某位同志代作自我批评。会后,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直面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更不能把批评变成变相表扬吹捧。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会前和会后均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八条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在民主生活会方案中确定。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列席同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九条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尽量采取详细记录法,要力争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要避免遗漏。

  1. 会后工作

第二十条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其中针对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还应明确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要对整改措施进行分解和细化,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应进行专项整治。

需要学校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反映领导班子成员违纪的问题,由校纪委或党的纪检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建立整改督查督办机制。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提醒,对态度消极、敷衍应付的提出严肃批评。整改未完成的,由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在下一次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详细说明,并纳入下一年度整改范围。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按要求整理完成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等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通报。通报一般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通报的内容主要是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和本年度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和征求意见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应精心组织,紧扣主题,突出重点,示范带动,确保民主生活会开出高质量、好效果。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校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应根据分工和组织安排参加各二级党组织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督导点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要派人列席二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对问题突出的单位领导班子,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1.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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